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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文物之名稱。 四、申請文物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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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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