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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 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 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送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移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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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