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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 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 二、文物之內容要旨。 三、文物之取得日期。 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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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