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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總統府得於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 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 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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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