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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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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 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四、文物之現況。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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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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