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 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