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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政府機關或機構將經管文物送主管機關管理前,應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 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府機關或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四、文物之現況。 五、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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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