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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10條

輸入或製造肥料,應於輸入販賣或出廠前,依照商品檢驗法規定,報請經 濟部商品檢驗局 (以下簡稱商品檢驗局,包括所屬分局) 檢驗合格,領有 合格證書,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販賣。 未列入商品檢驗局施檢驗之肥料,由輸入或製造業者自行抽樣,經委託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試驗,達到保證成分後,始得販賣。 輸入有機質肥料之檢驗,應包括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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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