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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20條

輸入或製造有機質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或已領肥料登記證之業者,應自 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辦理肥料登記證之領證或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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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