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植物養分利用之物品,其種類如
左:
一、三要素及次量、微量要素肥料:包括氮、磷、鉀之三要素肥料,鎂、
鈣、矽之次量要素肥料,硼、錳、鋅等之微量要素肥料。
二、有機質肥料:包括植物質肥料、動物質肥料 (含其排泄物) 及其混合
之肥料。
三、複合肥料:兩種以上三要素肥料複合,或再與次量、微量要素肥料、
有機質肥料複合者。
四、植物生長輔助劑:不屬前三款肥料,而對植物生長有促進作用者。
肥料之品目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肥料訂有國家標準者,其品
質應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