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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17條

肥料業者於六個月內違反本規則規定逾二次或經通知限期處理而逾期不處 理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品目、商品名稱及違規事實;其情節重大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 得撤銷其肥料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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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