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肥料管理規則 › 第13條

肥料管理規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檢查轄區內肥料業者產銷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業 者不得拒絕檢查,並應提供正確資料。 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封存或抽取樣品時,應由該 業負責人或在埸員工會同封緘。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肥料管理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