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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6條

肥料登記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五、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非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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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