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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查獲肥料涉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 結保管;涉及品質者,應出具收據,抽取樣品送驗後,再分別核定: 一、未具肥料登記證,擅自製造、加工或輸者。 二、含有足以損害植物、土壤或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 三、摻雜、抽換降低肥料品質之雜物、國內外產品或分裝肥料者。 四、保證成分、有害成分、性狀包裝淨重 (容) 量與肥料登記證記載內容 不符者。 五、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 主管機關對前項核定結果,應盡速通知肥料業者。自封存之日起至通知之 日止,其期間得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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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