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肥料管理規則
› 第14條
肥料管理規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查獲肥料涉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 結保管;涉及品質者,應出具收據,抽取樣品送驗後,再分別核定: 一、未具肥料登記證,擅自製造、加工或輸者。 二、含有足以損害植物、土壤或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 三、摻雜、抽換降低肥料品質之雜物、國內外產品或分裝肥料者。 四、保證成分、有害成分、性狀包裝淨重 (容) 量與肥料登記證記載內容 不符者。 五、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 主管機關對前項核定結果,應盡速通知肥料業者。自封存之日起至通知之 日止,其期間得不得超過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肥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