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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 第19條
肥料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書、登記證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證之證書費,其收繳由省 (市) 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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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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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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