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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第7條

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左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廠址。 六、使用方法。如附有說明書者,其說明書。 七、製造年、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實。 肥料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標示後,原標 識應於六個月內更換完成。 輸入肥料,得在包裝或容器上,以外文標示名稱、廠址,其外文標示不得 大於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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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