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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會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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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