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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4條

本會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副會計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稽核 六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內部審核等事 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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