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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或三人,均簡任。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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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