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管理及法 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作業、檢定、調配與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輔導、就學及聯絡等事項 。 四、第四處:掌理本會農、林、漁、牧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 業務計畫、管理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本會工程建設、工礦、商業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 督導與業務計畫、管理及技術支援等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 理及養老等事項。 七、第七處:掌理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與國際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及各種外 文編譯等事項。 八、第八處:掌理本會財產登記、管理、物資、材料採購及產品銷售等事 項。 九、第九處:掌理事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