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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14條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時,得經被害人之同意,指派社工或其他 專責人員,陪同至醫療院所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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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