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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 第15條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15條
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事件時,應注意被害人身心狀況,適時指派社 工或其他專責人員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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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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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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