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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 第7條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7條
依前條規定採集之證物,應保全於證物袋內,依證物袋上之說明正確處理 ;並應於證物袋外包裝上註明案由、證物種類、特性、採證時間、採證人 等,檢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表立即送驗。 警察機關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告訴或知其已提起自訴者,應將前項證 物連同鑑驗結果送檢察機關或法院;若尚未提起告訴或自訴者,應將證物 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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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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