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 第2條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2條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 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應接受有關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或講習。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