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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18條

性侵害被害人有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復學輔導之需要時,性侵害防治中 心應協調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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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