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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3條

警察機關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 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 ,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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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