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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4條

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 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 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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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