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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21條

受理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如係兒童或少年者,應視事件性質,配合兒童福 利法第十八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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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