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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8條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因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之需,通知犯罪嫌 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執行搜索、扣押時,不得在通知書或搜索扣押證明筆 錄等文書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其通知之文書毋需記載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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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