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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20條

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 性侵害防治中心志工服務隊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適用 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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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