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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第19條

性侵害防治中心為推展性侵害防治業務,得召募志工協助辦理。 前項志工應分別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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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