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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11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1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官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經鑑別屬被害人,其有安置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協調安置機構,並護送至安置機構進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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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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