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19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9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