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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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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