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8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8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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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