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17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7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