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2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及訂定。 二、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偵查及起訴。 三、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與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雙邊國家及非政府組織合作。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就業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擬訂及修正。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事宜之協調聯繫。 六、被害人之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治療及輔導。 七、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之移送、被害人之鑑別及人身安全之保護。 八、被害人之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及安置機構之監督與輔導。 九、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預防之宣導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訓練。 十、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項資料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其他與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與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業務職掌範圍內,積極推動辦理前項各款事項,並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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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