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20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20條

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審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儘速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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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