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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第5條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5條
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向當地治安機關通報。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 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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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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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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