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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解散時,應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解散計畫書,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 一、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 三、受政府機關獎補助購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學員所繳費用及政府補助經費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解散日期。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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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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