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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服務對象障別、障礙程度。 五、擬設訓練職類及容量。 六、收退費標準。 七、訓練設備清冊。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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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