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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應輔導其改善。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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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