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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3條

本準則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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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