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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2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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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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