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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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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