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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8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 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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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