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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設立主體所有者,應檢附二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六、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外,另附設立主體之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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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