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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 第11條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按左列方式管理之。 一、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時,應由各該班 (隊) 視實際情形,採集中或 統一管理,並應嚴密戒護,以防脫逃。 二、軍事犯勞動作業時間,管理及警衛人員,應不分晝夜,嚴密管理戒護 。 三、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保外或 給假他往及外宿,如有故縱或便利脫逃情事,依法論處。 四、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時,應提高其作業情緒,防止其不 良行為發生。 五、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應切實指揮督導考核,以發揮作 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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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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