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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 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廿。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勞作金,按各監所作業勞作金計工給付規定辦理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按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作業基金百分之五十,以充實生產設備及工作器具,並造具財產目錄 ,列入交代,所有款項,存儲公庫。 二、軍事犯飲食補助費百分之十五。 三、改善監所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五。 四、獎勵金百分之十。 前項改善監所內部設施及獎勵金之用途,由監所主管擬具計畫,呈由該管 監督機關軍事長官核定之。 軍事犯勞作金會計制度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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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