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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3條

軍事犯年在四十五歲以下者,一律參加勞動作業,其年逾四十五歲體力堪 任勞作者,亦應參加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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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